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
浏览次数:   285        上传时间:   2016/2/14 23:51: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配合自治区科技工作“5226”计划体系的实施,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落实对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含课题,下同)评估评审活动的监管督查,规范项目评估评审过程中有关各方的行为,保证项目评估评审公开公正、廉洁高效依法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评估是指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项目评审是指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三条 项目评估或评审活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即自治区科技厅各专项计划主管处室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中评估评审的各项规章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估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直接从事或干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不得向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三)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四)不得领取评估评审劳务费,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五条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估评审有关规则、程序和办法,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在规定程序以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项目申请者合法权益;

(三)不得为评估评审对象编写立项可行性报告,或者检查、验收工作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四)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第六条 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或者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二)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估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第七条 项目申请者和立项者在项目的申请、立项、检查、验收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或者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审,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第三章 督 查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发展计划处、条件财务处和驻科技厅监察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经常性督查和专项性督查的形式。经常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某个环节或某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大项目的评估评审活动采取专项性督查方式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评估评审活动的承担者、申请者、推荐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干预正常的评估评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索取或收受贿赂的;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第十二条 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科技厅可视情况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终止评估或评审委托;非法收受财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受的财物;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与项目执行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第十三条 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科技厅可视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估评审活动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估评审的;

(二)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科技厅可视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相关人员或者单位推荐项目或者承担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存在问题,可以向自治区科技厅进行举报和投诉。自治区科技厅相关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项目立项(含招标)、检查、验收等过程中组织或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及项目申请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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