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   366        上传时间:   2016/2/14 0:14: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的顺利实施及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自治区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精神及科技生产力布局136工程、科技工作5226计划体系要求,我区拟围绕农牧业新技术、生物技术与中蒙药、能源、新材料、信息技术等产业化领域和生态环境治理等方面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专项)。

第三条 实施专项旨在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这个核心,选择我区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从研发、产业化、园区、基地建设及配套政策进行系统部署,并以此为载体,加强各类科技计划的集成。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专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专项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

(二)组织制定、发布重大科技专项申请指南;

(三)组建重大科技专项专家委员会,制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范;

(四)立项及经费额度的决策;

(五)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六)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七)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条 围绕我区“十五”科技发展总目标和任务,围绕136工程总体规划和科技工作5226计划体系要求,每一专项均需提出相应的工作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各专项的主要任务和分阶段工作计划。实施方案一般应包括: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二)专项实施的基本原则;

(三)专项实施的主要任务和操作办法;

(四)专项的经费需求及解决途径;

(五)专项的实施进度;

(六)专项的人力资源配置;

第六条 在每个专项管理中,建立相应的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产学研金(融)政(府)方面有关人员组成,对专项的实施负有决策咨询和协调指导、促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职责。

第七条 对专项中重大项目实行首席专家制,部分项目试行课题制。

第八条 专项中应该充分体现有限目标、重点突破、产学研结合优先和产业化优先的原则,在项目安排上应突出重点,其主要资金应用于对重大项目的扶持,同时应从企业中选取一批产业化前景明确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或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第九条 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高新科技园区和特色科技产业化基地建设原则上都应与专项实施相配套,充分体现出有所为有所不为,加强集成的精神。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专项中项目的管理,严格按《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将充分发挥各专项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在项目的立项过程中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并由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的产学研衔接。

第十二条 专项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定期评估(年度评估和中期评估),对不能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指标的项目,将随时予以调整,并可以吸收新的项目进入专项。

第十三条 专项中的研发项目均需面向产业化,产业化项目前景十分明朗的项目将重点予以扶持。

第十四条 每年科技厅将根据自治区财政下达的经费预算,优先支持专项的实施。

第十五条 各专项均应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并可要求各地方政府及企业,在项目的实施中拿出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六条 在专项完成后,科技厅各主管处室,可依据专项实施方案的指标和任务,组织或委托地方、行业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在对每个专项中各具体项目的验收中,应依照合同规定进行,各专项的专家委员会在专项完成后应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科技厅根据各专项的实施方案及各专项总结报告,组织有关评估机构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首席专家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质量,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加速学科带头人的培养,自治区科技厅拟在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中引入首席专家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个重大科技专项一般可分成若干个项目,首席专家系指项目的第一负责人。

第三条 首席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工作在科研一线,原则上年龄在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院士或博士生导师的年龄视科研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

(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富有创新思想,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处事民主,大局意识强,能够较好地协调课题组内外的工作关系,并被课题组成员所尊重;

(五)科研作风严谨,实事求是,在以往的科研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

第四条 首席专家的产生程序:

(一)项目组自行确定。即由参加同一项目的承担单位各推荐一名候选人,项目组经过协商或投票确定后,报送项目主持部门和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二)项目组推荐,项目主持部门确定。即由参加同一项目的承担单位各推荐一名候选人,项目组进行协商或投票后排出顺序,由主持部门和自治区科技厅确定;

(三)项目主持部门不能确定首席专家的,可由专项专家委员会推荐,或由自治区科技厅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

第五条 首席专家的职责:

(一)履行“技术总负责、管理总协调、进度总控制、经费总把关”的首席专家职责;

(二)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对重大科技专项的目标要求,提出并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实施步骤、经费使用计划和人力资源配置方案;

(三)与自治区科技厅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并与各承担单位签订课题合同,组织项目和课题按合同实施;

(四)指定各课题的主持人,审定各课题的实施方案;

(五)协调项目或课题组与项目依托单位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六)经常了解各课题的进展情况,并及时与项目主持部门和自治区科技厅进行沟通;

(六)主持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学术交流活动,推动阶段性科研成果的应用。

第六条 首席专家的权限:

(一)调整和确定研究路线、研究方法;

(二)调整和确定各课题组的经费额度,年调整经费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被调整课题已定经费总额的15%;

(三)调整和指定课题组长以下的研究人员;

(四)可以对项目下达部门提出更改项目指标,更换课题组长或中止课题的建议;

(五)可以预留项目总经费的3%,用于项目实施过程检查、指导、学术交流、总结验收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项目的日常管理主要通过首席专家进行。

第八条 对首席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一)自治区科技厅要在项目执行的不同阶段与主持单位共同对首席专家的工作进行考核,年底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考核与评估结果进入首席专家管理档案;

(二)经考核不称职的首席专家要及时进行调整,有严重失误或违纪使用科研经费的,取消其在自治区科技厅的科研立项资格;

(三)对考核与评估优秀者,要在科研立项、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四)对非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首席专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国或离岗超过4个月的,原则上要进行调整。

第九条 此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课题制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研管理制度,发挥科研人员的创新潜能,吸引优秀科研人才参与政府科研项目的实施,提高科研水平和财政科研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课题制是指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确立科学研究课题,并以课题(或项目,下同)为中心、以课题组为基本活动单位进行课题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的一种科研管理制度。课题制适用于以国家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的课题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一、课题的确立

(一)课题立项要引入评估或评审机制,符合招投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管理。

(二)课题制管理实行课题责任人负责制。课题责任人为法人或自然人。课题责任人为确保课题任务的完成,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具有研究方案决定、人员聘用和经费支配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课题必须有依托单位。一个课题只能确立一个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必须具备和提供科研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确立的必要的课题实施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四)法人课题责任人是当然的依托单位。属于自然人的课题责任人可以根据课题实施的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选择课题依托单位。课题责任人与依托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合同的形式确定。

(五)课题责任人应组建一个结构精干、人员相对稳定的课题组。课题责任人可以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

(六)课题立项申请应提交可行性报告和课题经费全额预算表,经依托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

二、课题的组织

(一)经批准立项的课题,归口管理部门应与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签订科研合同,并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课题的具体目标、执行程序、经费使用、科研成果归属,以及合同生效解除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课题责任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课题实行“课题—子课题”或“项目—课题”两级管理。课题研究的分级情况必须在科研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明确,不得自行分解或随意变更。实行两级管理的课题,课题责任人应与有关当事人签订分级合同,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课题责任人不得将课题转包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三)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课题责任人对课题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课题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以及其它可能影响课题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专家委员会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三、经费管理

(一)课题制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并实行课题预算评估或评审制度。

(二)课题责任人在编制课题研究经费预算时,必须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是指用于同一课题的来自于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的预算,包括从自治区财政、依托单位、国家有关部委或企业获得的经费,以及通过国际合作或其他渠道获得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是指课题研究过程发生的所有支出的预算。课题研究经费支出预算以课题及子课题为预算对象,预算内容包括与课题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使用的可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试验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以及其他研究经费等。间接费用是指为实施课题而支付给依托单位直接为课题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员费、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费或折旧费等。间接费用占课题经费支出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5%。

(三)课题资助方式根据课题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分为成本补偿式或定额补助式。成本补偿式资助方式是指对受资助课题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最高为全额。由归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此类课题预算建议书进行审查并批复。课题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是指对受资助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资助额度依据评议专家的意见和经相关财政、财务政策审核后确定。

(四)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从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方面,对课题预算进行审核,确定课题经费预算。

(五)计划管理费是指由项目管理部门使用、为管理科研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在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招标、课题遴选、评审、预算评估、监理、跟踪检查、验收以及后评估等科技管理活动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计划管理费总数不超过支出预算经费的5%。计划管理费预算由归口部门在此额度内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该经费专款专用,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六)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课题经费预算、用款计划、工作进度节点完成情况及经费结存情况,核定当期课题拨款额,并及时足额拨付课题经费;未按工作进度节点按时完成的,延迟或停止拨付课题经费。

(七)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的课题只在结题时编制课题研究费总决算,不编制年度决算;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的课题要编制课题研究费年度决算。课题研究费决算以会计年度为计算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归口部门。自课题研究费下达之日起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不编报决算,其当年经费的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决算中编报。

(八)未结课题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课题的结余经费,经归口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留给依托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开支。

四、课题验收与资产、成果管理

(一)课题验收包括技术成果或知识产权验收、固定资产验收以及财务决算。课题验收要以批准的课题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或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二)课题责任人对课题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课题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课题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自治区科技厅、专家委员会或项目管理中介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三)课题因故终止,依托单位和课题责任人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并将剩余经费(含已购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变价收入)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四)用课题研究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课题或子课题依托单位,资助文件中另有注明的除外。用课题研究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课题或子课题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依托单位应对所依托的课题进行成本核算,未经批准不得分立或变更核算对象。对跨年度的课题,应保持其核算对象、口径的连续性。依托单位应对所依托课题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政府科研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五、课题的监督与检查

(一)自治区科技厅会同专家委员会及项目管理中介机构对课题任务完成情况、课题合同执行情况及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考评。课题监督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及时,且不得干扰和干预课题的正常实施。

(二)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课题经费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可依据各自职责,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警告、停止拨款、终止课题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专家委员会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保证重大科技专项的顺利实施,提高专项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根据《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的要求,各专项成立相应的重大科技专项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旨在促进科学家和企业家相结合,推动科技优势向产业化优势转移,加速成果转化、产业化,实现科技经济一体化。

第三条 各专家委员会在自治区科技厅领导下开展工作,为本专项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决策咨询,为产学研结合构建一个快捷、有效的平台。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以“公正、奉献、求实、创新”精神作为自己的行动准则,做到办事公正,廉洁奉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踏实工作。

第二章 组 成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由区内外产、学、研,金(金融、投资)、政(府)等方面有关人员组成,以区内专家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区外专家参加。专家委员会人数、年龄和知识结构应具有相对合理性,熟悉相关领域行业的发展状况,掌握技术、经济、市场、产业政策等方面情况,并具有较高的综合分析判断力。

第六条 专家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对本专项内产业化工作熟悉,有工作热情,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组成一般为15人以内,其中企业和金融投资机构的人员不少于30%。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主持委员会工作,副主任若干人,协助主任工作。

第八条 委员会主任应由熟悉本专项的区内技术或管理专家担任,并能保证每年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负责专项实施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自治区科技厅指定其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开展日常工作。自治区科技厅有关处室为各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须经所在单位推荐,自治区科技厅审查确认后,颁发聘书,任期可视专项实施情况决定。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为自治区科技厅制订专项规划、计划和相关政策提供决策咨询,指导专项的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对专项内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进行论证评审,帮助相关企业落实技术依托,审查其项目技术和工作方案,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三条 提出专项总经费合理使用的建议。

第十四条 监督和审查专项内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情况,对专项的执行情况提出书面报告,并有权建议增加或撤消项目。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对专项实施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及时组织产学研对接,促进科技成果在区内的转化和产业化。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12月底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每年的元月30日之前提交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主任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专项内的重大事项,由专家委员会过半数以上成员召开的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秘书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开放式,凡关心本领域技术、产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参加。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在自治区科技信息网站上提前刊发。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上阶段工作情况,讨论下阶段工作内容;同时向科技厅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本领域在全国、全区研发特别是成果转化、产业化的情况、相关技术领域发展动态研究报告,今后的工作打算,以及相关的建议。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可以整体名义或组成若干专家小组开展工作,也可委派个别成员以专家名义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从重大专项经费中拨专款作为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用于与专项实施有关的专家委员会活动,经费的使用接受自治区科技厅的审查。

上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