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时代蒙医药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次数:   310        上传时间:   2019/12/12 8:38:31

内卫规范〔2019〕3号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民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13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自治区蒙医药发展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和民族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遵循蒙医药发展规律和实际,传承创新并举,推进蒙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文化等全面协调发展。到2030年,全区建成较为完善的蒙医药健康服务网络,医疗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养生保健服务供给结构优化,在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生活方式引导中的优势作用凸显;蒙医药人才队伍稳步壮大,标准化体系逐步健全,科技创新能力有效提升,在健康内蒙古建设中的作用显著增强; 蒙医药优秀文化全面传承保护和弘扬传播,知识产权保护持续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更加广泛,蒙药产业发展水平提高,对保障人民健康、传承民族文化、维护团结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明显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切实提高蒙医药服务能力。

1.健全蒙医医疗服务网络。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五级蒙医药医疗服务网络,制定蒙医医疗机构标准,推行蒙医医疗机构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各级蒙医医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等级医院标准化建设。强化公立蒙医医院的服务能力建设,开展蒙医药优势病种技术攻关,打造区域蒙医药诊疗中心和技术推广中心。持续提升基层蒙医药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蒙医馆建设,深入开展对口帮扶工作,推行县乡村一体化服务管理模式,推广蒙医药适宜技术,85%的苏木卫生院建立蒙医馆,70%的嘎查卫生室提供蒙医药服务。鼓励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立蒙医科和蒙药房。允许社会力量举办蒙医医院和蒙医诊所。鼓励条件成熟的地区积极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发展蒙医药康复服务。开展蒙医康复技术攻关,完善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加强基层蒙医药康复人员技能培训。自治区建成2个自治区级蒙医综合康复中心和12个蒙医专科康复中心。各级蒙医医院均设置康复科,并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积极联系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工伤康复中心、民政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等机构,开展脑病、骨伤、心肺、眼病、老年病、慢性病以及小儿脑瘫等的蒙医药特色康复服务,符合规定的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畴。(卫生健康委、医保局)

3.提高蒙药药事服务能力。强化蒙药药事管理,研究制定符合蒙医药实际的《医院蒙药房基本标准》和《蒙医医疗机构制剂室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医院蒙药房和制剂室建设,严格蒙药采购、验收、储存管理,规范蒙药代加工、配送等服务。强化蒙药处方管理,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开展蒙药临床药学服务,促进蒙药临床合理应用。落实《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蒙药医疗机构制剂品种,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符合规定的蒙药医疗机构制剂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可在全区范围内的蒙医医疗机构、其他类别医疗机构蒙医科室和设置蒙医综合服务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管局)

4.提升蒙医护理服务水平。自治区制定蒙医特色护理操作技术规范和蒙医护理方案,推广蒙医特色护理技术服务,建立蒙医护理质量评价考核体系。各级蒙医医院充分发挥蒙医护理在养生保健、慢病防治、疾病康复中提高临床疗效、维护促进健康中的重要作用,按照规定比例合理配置护理人员并100%接受蒙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积极开展蒙医特色优质护理服务,探索全程参与疾病诊疗的整体护理服务模式。 (卫生健康委)

5.丰富蒙医药治未病服务。健全蒙医药治未病服务体系,各级蒙医医院按照一级科室设置治未病科;自治区级蒙医医院建立“治未病示范中心”,开展蒙医药治未病服务规范和标准的研究,开展技能培训;盟市级蒙医医院建立“治未病中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蒙医药治未病服务。完善蒙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鼓励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广普及蒙医养生保健知识、技术和方法,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卫生健康委、医保局)

6.发展蒙医药养生养老服务。制定蒙医养生保健服务类规范和标准,鼓励多元投资,加快市场培育,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蒙医养生保健机构,增加服务供给。鼓励蒙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合作,延伸健康养老服务提供,探索建立一批具有特色的蒙医药医养结合机构。鼓励地方依托独特的自然环境和蒙医药文化资源,整合区域内的蒙医医疗、养生保健机构及产品生产企业等资源,建设一批具有蒙医药特色的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和健康旅游综合体。(卫生健康委、文化和旅游厅)

7.强化蒙医药智慧医疗服务。开展基于蒙医电子病历的蒙医药信息标准体系和技术规范研究,加强蒙医医院信息化建设,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有效衔接,促进区域医疗信息交换与共享。加强自治区蒙医药数据中心建设,支持开展移动医疗、远程指导等,提高蒙医药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完善蒙医医院蒙汉双语医院智能信息系统,支持开展互联网+便捷服务。 (卫生健康委)

(二)加大蒙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力度。

8.加大蒙医药人才培养力度。发展蒙医药院校教育,支持蒙医药博士学位授权点内涵建设。鼓励高校自主设置并优先发展蒙医药专业,扩展蒙医药专业领域,增加蒙医药养生康复、药材种植等专业,培养多专业、多层次蒙医药人才。推进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培养蒙医药领军人才和优秀人才。强化蒙医药师承教育,建设蒙医药优势特色传承培养基地,培养蒙医药学科带头人和骨干人才。 (卫生健康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9.加强蒙医药毕业后教育。持续加强蒙医药继续教育,积极开展蒙医药继续教育项目,逐步建立蒙医药继续教育精品课程资源库,深化蒙医药继续教育内涵建设。推动蒙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鼓励在职在岗中医药、西医药人员积极学习并运用蒙医药知识与技能。加强基层蒙医药人才队伍建设,鼓励蒙医药人员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开展乡村医生蒙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卫生健康委、教育厅、财政厅)

(三)推进蒙医药传承发展与科技创新。

10.加强蒙医药传承保护研究。深入推进蒙医药文献抢救性发掘整理与系统研究,有计划地实施蒙医药文献的校勘、注释、翻译、出版工作。建设蒙医药文献数字博物馆,加快对蒙医药文献与器物的数字化保存与整理。鼓励口传心授的蒙医药重要资料以师徒传承的方式加以传承。建立“国医大师”学术传承推广平台,加大对其学术思想、临床经验、特色医技医术的挖掘与传承,提升相关学科理论。依托蒙医药社会团体,开展民间蒙医药特色诊疗技术筛选评价和开发利用等工作。(卫生健康委、科技厅、教育厅)

11.加强蒙医药科技创新研究。强化蒙医药临床研究,鼓励多学科、跨部门协同研究创新,建立自治区级蒙医药临床研究基地,支持申请国家级蒙医药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扶持建立自治区蒙医药重点研究室(实验室)、特色技术和方药筛选评价中心。支持以蒙药治疗血液病、心脑血管病、消化道疾病、结核病、风湿病、银屑病等为重点的现代蒙药新药研究。加快蒙医药标准制修订工作,健全蒙医药标准推广实施与应用评价机制,推动一批地方蒙医药标准提升为全国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科技厅、卫生健康委、知识产权局、药品监管局)

(四)提升蒙医药产业发展水平。

12.加强蒙药资源保护利用。开展蒙药材资源调查,构建蒙药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蒙药种质资源库,开展种质保存、评价、种子种苗规模繁育、规范化种植、人工繁育及产地加工等关键技术研究。制定蒙药材种植养殖、采集、储藏技术标准,探索适宜蒙药材生物学、生态学特点的高原、山地、草原及荒漠化地区蒙药材生态种植生产模式,加强对蒙药材种植养殖的科学指导。制定蒙药材生产区划,通过公司+农户+科技+商贸(物流)、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合作联社等形式,建立蒙药材规范化、规模化种植养殖生产基地。 (卫生健康委、科技厅)

13.提升蒙药产业水平。以蒙医经典名方、医疗机构制剂为重点,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安全有效、临床价值高的蒙药新药。选择具有临床价值及市场潜力、市场占有率高的蒙药成药大品种,开展制药工艺技术改进研究、制药装备研发与产业化转化,鼓励和支持蒙药生产企业升级改造,开展质量标准提升、二次研发、不良反应监测。规范蒙药材市场流通,支持大型蒙药企业规模化发展,推进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培育蒙药企业集团和产业集群,打造传统经营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现代营销模式。(卫生健康委、科技厅、商务厅、药品监管局)

(五)弘扬蒙医药优秀传统文化。

14.繁荣蒙医药文化。加大蒙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推进“蒙医外疗法”项目中蒙联合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宣传普及蒙医药文化知识,加强蒙医医院文化建设,鼓励建设蒙医药文化展示体验场所,发展蒙医药文化产业,创作一批蒙医药特色文创精品,从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环境形象等方面大力弘扬蒙医药文化核心价值和理念。 (卫生健康委、文化和旅游厅)

15.加强蒙医药对外交流合作。鼓励口岸地区蒙医药机构开展入境健康服务,推动有条件的蒙医药技术、药物和服务企业或机构到境外开办医院、诊所和养生保健机构,支持边境地区建设蒙医药产业区,探索建立边境口岸城市蒙药大型零售点,推动蒙医药优秀传统文化的国际传播,提升蒙医药的国际影响力。(卫生健康委、教育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药品监管局)

三、推进措施

(一)强化法治保障。构建适应蒙医药发展需要的法规政策体系和评价机制,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推进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各部门在研究制定配套法规政策和蒙医药相关的评价鉴定等工作中,充分考虑蒙医药发展特点和规律,有蒙医药专业人员参与。(卫生健康委、民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医疗保障局、药品监督局、知识产权局)

(二)加大投入力度。落实并完善政府对蒙医药事业的投入政策,并随财力增加,加大对蒙医药的投入力度,对公立蒙医医院人员经费按规定予以补助,支持蒙医药传承与创新、蒙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蒙医药“治未病”与适宜技术推广、蒙医药标准化和制剂能力建设、蒙医药临床研究能力建设、蒙医药对外交流等。(财政厅、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

(三)落实医保支持政策。发挥蒙医药在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落实将符合条件的蒙药医院制剂、饮片及蒙医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蒙药品种按规定纳入医保药品目录。探索鼓励蒙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医保协议管理和协商谈判机制。结合蒙医药特点,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医疗保障局)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增强蒙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创新主体充分利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蒙医药及其创新成果。增强蒙药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和制药生产性保护工作,将道地药材优势转化为品牌经济优势。发挥好自治区“蒙医药专利池”作用,保障蒙医药特色优势地位和产业利益。(知识产权局、科技厅、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管局)

四、组织实施

(一)健全激励机制。自治区完善名医、名科、名院评价机制,健全蒙医药医疗、药剂、护理等人员职称晋升和职务聘任制度,落实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综合考虑公立蒙医医院的公益性定位、工作特点、地区实际和医、护、技、药、管等不同岗位职责要求,合理确定公立蒙医医院绩效工资水平。 (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药品监管局、科技厅)

(二)营造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引导,支持主流媒体开办蒙医药健康专栏,宣传普及蒙医药学科文化和健康知识。组建蒙医药宣讲专家团队,有计划地开展蒙医药健康知识巡讲,营造全社会理解、尊重、保护蒙医药传统文化,感受、认识、使用蒙医药健康科学知识,重视、支持蒙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卫生健康委、文化和旅游厅)

(三)加强督促指导。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蒙医药管理体系,依托自治区医疗卫生行业监管体系,加强全行业监督管理。健全各级蒙医药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蒙医药工作领导机制的协调组织和督促指导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适时督导,对工作认真、取得成效的予以表彰奖励,并推广其先进经验,对组织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落实。(卫生健康委、民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医疗保障局、药品监督局、知识产权局)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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