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医药工程技术研究院财务支出审批程序与审批权限规定
浏览次数:   444        上传时间:   2015/12/16 9:24:39

为了规范研究院财务支出审批管理,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日常支出审批程序与权限

第一条 日常支出审批程序为:费用报销人(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并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长签字—院长签字—财务部报销。旅差费报销时由财务部门审核并由审核人签字。

第二条 日常行政单笔支出2万元以下时,由院长签批;日常行政单笔支出超过2万元以上时,由理事长签批。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出的审批程序

第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设置专帐、专户并由专人管理。管理人为会计主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人或使用单位对资金的用途、资金使用数量及未来专项资金的审计负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人或使用单位支出专项资金前必须提交详尽、合理的专项资金使用预算书,预算书须有资金使用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字及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人或使用单位提交的预算书须有研究院院长签字,作为专项资金支出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前,除提交预算书外,必须同时提交与工程院签订的合同,作为专项资金支出的必要条件之二。

第八条 研究院项目管理部门填写“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单”,附研究院与子项目承担单位合同和有院长签字的预算书,经财务部长、研究院院长签字后,由财务部转入子项目承担单位或专项资金使用人。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给子项目承担单位时,原则上须通过转帐形式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给付个人时,收款人须有可查的身份证号、手机号、备用手机号或固定电话号并由当事人出具收据,收据上写明款项用途。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后,财务部门须在1日内将支出资金的预算书、支出凭证、银行支出证明复印后交项目管理部,由项目管理部整理后存档。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无预算书的情况下,任何人无权支出或作出资金支出的审批。

第十三条 研究院或子项目承担单位的预算原则上应和向专项下拨部门(或申报部门)上报的预算书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子项目单位上报的预算书,必须通过院长、财务部长、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人)研究后形成会签文件,由院长在预算书上签字。
 
  第十五条 研究院或子项目承担单位一次性支出10万元以内,最终签字人为院长,一次性支出10万元以上时,除院长签字外,最终签字人为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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