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医药工程技术研究院档案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   380        上传时间:   2015/12/16 9:24: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为行政办公室。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各种文件、合同、记录、档案资料(包括技术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章 档案文件收集

第四条 凡是单位在工作中形成或使用的、办理完毕、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各种合同、记录、出版物以及各种图表薄册、照片等都要齐全完整地收集,具体内容包括:

(一)上级相关主管机关或行政机关颁发的要求单位执行的文件;(主要收集部门:行政办公室)

(二)上级领导视察、检查公司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材料;(主要收集部门:行政办公室)

(三)单位经济活动中与外单位的来往信件、合同、协议。(主要收集部门:行政办公室)

(四)会议文件,包括本单位重要会议形成的文件、纪要、决定等;(主要收集部门:行政办公室)

(五)单位制订的计划、统计、预算、决算及工作总结;(主要收集部门:财务部;协助部门:行政办公室)

(六)单位的请示与相关主管部门或行政机关批复的文件(主要收集部门:行政办公室)

(七)单位各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主要收集部门:行政办公室)

(八)单位的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材料(包括计算机电子盘片等)、财务报表、凭证、帐簿、审计等文件材料;(主要收集部门:财务部,由财务部单独建立档案并保管)

(九)单位内部组织机构在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主要收集部门:行政办公室)

(十)单位领导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信件、电话记录;以及公司对外交流的文件、协议、报告等;(主要收集部门:行政办公室)

(十一)研究院项目申请材料或科技文件材料;(主要收集部门:项目部)

(十二)研究院成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启用印信及其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主要收集部门:行政办公室)

(十三)研究院的历史变革、大事记、年鉴、反映单位重要活动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和展览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主要收集部门:行政办公室)

(十四)单位制定的章程、制度等文件材料;(主要收集部门:行政办公室)

(十五)单位出聘任、解聘干部、职工、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员工名册、报表以及职工的录用转正、定级、调资等工作及干部奖惩等文件材料;(主要收集部门:行政办公室)

(十六)单位员工档案转移的介绍信及存根;(主要收集部门:行政办公室)

(十七)单位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主要收集部门:财务部)

(十八)单位重大活动中形成的请示、报告、计划、考察总结、重要简报、会议纪要、记录声像材料、有参考价值的资料、互赠礼品清单、工作来往文件等;(主要收集部门:行政办公室)

(十九)单位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重要文件(主要收集部门:行政办公室)

第三章 档案分类

第五条 档案分类应根据其相互联系、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反映单位的主要情况,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六条 档案质量要求如下:

(一)档案封面应逐项打字或用碳素钢笔、中性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封面题名应能准确反映出卷内文件材料的内容。

(二)档案文件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破损的档案文件要进行修复处理。

(三)档案必须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联系,区分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四)档案盒表面为《档案目录》,档案盒内文件没有提名的,由档案人员根据内容拟定标题。

(五)档案盒封面应注明立卷人,审核人,立卷时间。

第七条 档案立档要求如下:

(一)档案文件材料按照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重要法规性文件的历次稿件排列在定稿之后。

(二)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有批复的在批复年立卷,无批复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第一年立卷;跨年度总结放在最后一年立卷。

(三)档案文件资料按时间顺序排列,收交时公文处理用纸在前,收文在后;内部制发文件,发文正稿在前,依次为公文处理用纸,发文底稿。

第八条 档案各级分类应赋予统一名称,其名称应简明扼要,以充分表示档案内容性质为原则,并要一定范畴,不能笼统含糊。(如:证照类目、制度类目、文件类目、合同类目等)。

第九条 档案编号的要求如下:

(一)档案分类各级名称经确定后,将所有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编号,用一定顺序依次排列,以便查阅。

(二)档案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一经确定,不宜任意修改,如确有修改必要,应事先审查讨论,并拟定新旧档案分类编号对照表,以免混淆。

(三)公司档案员负责对各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司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 归档及保存年限

第十条 归档的文件资料,应按自然形成,保持历史联系的原则和归档要求特征及文件内容进行归档,在一个卷内要按问题或者文件形成的时间系统的排列。

第十一条 归档的同类文件资料在卷内应按保存期限分别装订,保存期限分为定期和永久。定期按文件材料的保持价值分为1年,5年,10年。

第十二条 永久保存包含以下文件种类:

(一)研究院章程、合同

(二)理事会记录

(三)财务报表

(四)政府机关核准文件

(五)不动产所有权及其他债权凭证

(六)单位规章制度

(七)其他经核定须永久保存的文书

第十三条 10年保存包含以下文件种类:

(一)预算、决算书类

(二)会计凭证

(三)重要的合约凭证

(四)其他经核定须保存10年的文书

第十四条 1年至5年保存包含以下文件种类:

(一)期满或解除之合约

(二)其他经核定保存5年的文书

第十五条 1年以下暂时保存的文件一般为结案后无长期保存必要的文件与信息。

第十六条 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拟订文件资料保存期限的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 归档的文件资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均不得分开。

第十八条 按归档要求进行装订、编号、填写卷内目录表。全部档案组成后,要对档案做统一排列并编写档号。

第五章 档案日常管理

第一节 借阅管理

第十九条 借阅管理手续如下:

(一)各部门经办人员因业务需要借阅档案时,应由其部门负责人出示书面借阅条向档案员借阅,经办人必须在公司借阅登记表上签字。

(二)档案员接到《档案借阅申请表》,经核查后,取出该项档案,并在《档案借阅登记表》上注明借出日期和归还日期,以备及时催还。

(三)档案归还时,经档案员核查无异后,档案即归入档夹,填写归还日期,取消借阅记录。

第二十条 借阅人不得转借、拆卸、调换、污损所借的档案,不得在文件上圈点、画线和涂改,未经批准不得复印和摘抄档案。

第二十一条 借阅人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复印文件或摘抄文件,需借阅部门负责人书面请示,经行政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二十二条 借阅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归还。如有其他人借阅同一档案时,应变更借阅登记,不得私自授受。

第二节 档案销毁

第二十三条 每年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由档案员编制纸质和电子的《档案销毁审批表》,报公司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指定其监销人后方可进行销毁。《档案销毁审批表》需注明:销毁档案目录、公司负责人意见、档案人签章、监销人签章、销毁时间。

第二十四条 销前,按照清册清点;销后,在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档案销毁清册》需永久保管。

第二十五条 保管期限已满但仍不能销毁的档案有下列三种:未结清的债权债务;未了事项;经核定仍有保存参考价值者。应单独抽出立卷,直到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三节 档案移交

第二十六条 需要进行移交的档案,需由档案员编制《档案移交(接收)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指定其监交人后,方可进行移交。《档案移交(接收)登记表》需注明:移交档案目录、移交方签章、监交人签章、接收方签章、移交时间、移交原因。

第二十七条 移交前,按照清册清点;移交后,在清册上签字,《档案移交登记表》一式两份,移交方和接收方各一份并永久保管。

第四节 档案保密

第二十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严守机密,档案存放要单独设锁,无关人员不准接触。

第二十九条 不得传播、议论有关机密问题。

第三十条 档案资料不准带到公共场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的条款,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蒙药公司相关规定和后续补充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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