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医蒙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浏览次数:   234        上传时间:   2016/2/17 10:15:5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内蒙古蒙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二条 内蒙古蒙医蒙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为联盟)由通辽市人民政府支持,内蒙古蒙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民族大学联合发起,蒙药生产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蒙医医院联合组建,自愿组成,集联合性、专业性和行业性于一体的蒙医药研发合作机构,是促进蒙药产学研联合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通过联盟创新解决一批蒙医药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问题,攻克一批制约蒙医药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获得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建设一批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技术研发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基地,培养一批高素质的蒙医药工程技术人才和科技创新人才,使蒙医药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科技进步贡献率和技术自给率进一步提高。

第四条 作为一个自发运作的民间的非赢利性机构,以确保实现蒙药产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多赢合作,共同发展。

第五条联盟常设机构设在:通辽市科技局。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联盟的基本任务包括:

(一)日常沟通协调

 1、组织开展国内外蒙医药学术交流、研讨和考察活动,加强蒙医药产、学、研机构之间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推动区域交流与协同合作、互惠互利和资源共享。

 2、建设蒙医药产业论坛网站,蒙医药文化导报,提供成员内部交流网络平台。

 3、加强联盟管理,开展优秀研发团队、研发成果、生产单位、杰出经销商、代理商评选活动;表彰奖励在行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二)开展研究工作

整合蒙医药研发资源,带领蒙医药学科团队,开展蒙医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同时注重人才培养及研究平台建设和文化建设,加快蒙药产学研结合步伐,推动蒙药产业化进程。

(三)生产企业和销售渠道对接,联动开拓市场:

通过联盟平台,促进研发单位、生产企业和营销渠道的沟通合作。生产企业以及营销机构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网站五大媒体联合进行产品推广和市场开拓,打造全新的蒙药产学研模式,实现优势资源整合,多种形式、多个地域广告联合发布,达到最优传播效果。

(四)其他与本联盟性质和宗旨相符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成员

第七条 联盟以蒙药生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蒙医医院为主要会员单位,同时也接纳在蒙医药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加盟条件

(一)拥护《内蒙古蒙医蒙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二)愿意参加联盟业务活动,支持本联盟工作。

第九条 加盟程序

由单位代表或本人向联盟提出书面申请,由联盟理事会审核、批准,在秘书处备案,同时在联盟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退出程序

退出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经联盟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取消其成员资格,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凡背离《内蒙古蒙医蒙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行为有损组织宗旨、声誉者,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经联盟理事会审议批准后,予以除名,取消其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一)成员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2、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3、优先和优惠获得本联盟编印的有关会刊、通讯录等资料;

 4、可要求本联盟协助举办交流、研讨和考察等活动;

 5、对本联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可自愿加入或退出联盟。

(二)成员义务

 7、遵守本联盟章程;

 8、执行本联盟决议,完成本联盟所委托的工作;

 9、协助本联盟开展有关的交流、研讨和考察等活动;

 10、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11、按规定缴纳会费,为发展联盟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

 12、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证由本联盟统一印刷、颁发,会费缴纳、数额及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由常务理事会制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设立秘书长1名,负责日常工作。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五条 联盟常务理事会是联盟的执行机构,其常务理事从联盟中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六条 联盟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其开会时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遇特殊情况,全体会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联盟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制定联盟发展的方针、政策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制定工作计划;

(四)决定吸收和取消成员资格;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联盟秘书处是联盟的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一)执行联盟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和各项活动;

(三)处理联盟的日常事务;

(四)负责与相关单位的工作协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联盟在组织活动中可以接受社会机构、团体、企业和个人以资金、服务、服装或其他形式给予的赞助和捐赠,并将根据捐助情况以适当形式致谢。

第二十条 未经联盟的正式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内蒙古蒙医蒙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名义组织活动、筹集赞助或与其他团体和个人建立组织级联系。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内蒙古蒙医蒙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生效,其解释和修改权归联盟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5年8月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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