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批准《通辽市蒙医正骨保护条例》
浏览次数:   86        上传时间:   2020/11/30 11:30:33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通辽市蒙医正骨保护条例》,由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蒙医正骨疗法是历代正骨医学家们所积累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治疗各类骨折与关节脱位、软组织损伤等一系列病症的疗法。其方法简练、疗效明显。

蒙医正骨术分整复固定、按摩、药浴治疗、护理和功能锻炼等6个步骤进行。有固定的矫形器械和支架,如凸面青铜镜或银杯、圆形银镘、蛇蛋花宝石、压板、压垫、缚带、沙袋、绷带等。当用器械固定时,先用烈性白酒充分喷洒在伤肢骨折处和关节部位,再进行揉捋按摩。有解毒、舒筋和活血的作用。正骨术实际上包括了:骨折整复手法、骨折按摩法以及蒙医震脑术等各种正骨疗法。

通辽市蒙医正骨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对蒙医整骨的保护与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蒙医整骨的保护、传承、发展与传播。

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保护传承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医学、药剂学、历史、文化价值的蒙医整骨诊疗技术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一)蒙医整骨的代表性整骨理论、操作手法、医疗器械、药物(制剂)、药方等;

(二)与蒙医整骨密切相关的器械、药物、制剂、药酒等制作技艺;

(三)与蒙医整骨密切相关的起源、传承、科研、推广途径等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器具实物、场所设施;

(四)蒙医整骨特有的传统习俗、信俗;

(五)与蒙医整骨密切相关的其他保护传承对象。

第四条 蒙医整骨保护传承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保护、传承与发展并重原则。

第五条 市和相关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蒙医整骨保护传承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产业资金,落实蒙医整骨保护传承保障经费;

(三)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蒙医整骨专科医院。

(四)依法维护蒙医整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五)同级蒙医整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批准、公布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条例所称相关旗县,是指蒙医整骨流传分布的旗、县、县级市、市辖区。

第六条 市、相关旗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相关旗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同级文化旅游广电部门配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蒙医整骨保护传承主要工作;

(二)宣传、实施蒙医整骨法规和政策,普及推广蒙医整骨诊疗技术;

(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蒙医整骨保护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定期进行蒙医整骨诊疗技术人员摸底调查,建立蒙医整骨诊疗技术人员信息库;

(五)支持有条件的综合医院、蒙中医院、苏木乡镇卫生院设立蒙医整骨科或者开展蒙医整骨诊疗;

(六)制定蒙医整骨诊疗技术规范;

(七)会同医疗保障等部门积极向上争取将相关蒙医整骨诊疗项目、药品、耗材等纳入医疗保险目录;

(八)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合理的、分档次的蒙医整骨医疗收费标准并定期予以修订;

(九)定期开展蒙医整骨诊疗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建立蒙医整骨研究基地,推动蒙医整骨保护传承理论研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和相关旗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蒙医整骨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建立蒙医整骨资料档案;

(二)将符合条件的蒙医整骨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蒙医整骨代表性传承人;

(三)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收徒传艺活动,建立蒙医整骨代表性传承人储备名单;

(四)组织开展蒙医整骨经典传统项目抢救、蒙医整骨名家从艺生涯口述历史和蒙医整骨存续状况资料的挖掘、收集和整理;

(五)鼓励支持蒙医整骨研究基地、蒙医整骨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合作开展学术交流和理论研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和相关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通过培养、培训、引进等多种方式,加强蒙医整骨保护传承工作队伍的建设,保护修缮具有历史价值的蒙医整骨活动场所、设施,根据需要建设蒙医整骨专题展示场所、设施。

第九条 市和相关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协调其他有关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利用专题专栏等方式宣传蒙医整骨文化。

第十条 市和相关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学校因地制宜开展蒙医整骨普及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市和相关旗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蒙医整骨保护传承工作

第十二条 蒙医整骨保护传承保障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蒙医整骨资源调查以及蒙医整骨相关珍贵档案、资料、口述历史、民间档案文献、实物的征集、抢救和保护;

(二)挖掘、整理、提升传统蒙医整骨代表性项目、疗法;

(三)培养和引进蒙医整骨人才;

(四)蒙医整骨研究、宣传、教育;

(五)建设和维护蒙医整骨诊疗、展示的场所、设施;

(六)举办蒙医整骨重大活动和开展蒙医整骨国际、地区交流;

(七)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规定,奖励在蒙医整骨保护传承、理论研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蒙医整骨保护传承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调查蒙医整骨资源,应当收集属于蒙医整骨组成部分的历史文献和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予以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文旅广电部门提供蒙医整骨资源信息,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提供者。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蒙医整骨医疗机构,成立蒙医整骨科研机构,建设蒙医整骨展示、传习场所,从事蒙医整骨保护传承。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捐助等方式参与蒙医整骨保护传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支持蒙医整骨代表性传承人、名家设立蒙医整骨传习所、工作室等,开展带徒授艺等传习活动。

第十五条 蒙医整骨医疗机构、蒙医整骨科研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活动,不得侵犯其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蒙医整骨医疗机构、蒙医整骨科研机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市和相关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蒙医整骨保护传承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通辽市蒙医整骨保护传承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蒙医整骨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中华医学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辽是蒙古族传统整骨的重要传承基地,经历了几百年的传承,蒙医整骨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整理、提高、发展,正走向系统化、理论化和科学化,至今已经形成了具有自已独特临床经验和较完整理论体系的整骨学科。随着时代的发展,蒙医整骨面临着重视程度不够、整骨技术传承弱化、从业人员不足、经费投入不够、医保报销问题、蒙医整骨品牌建设缓慢和蒙医整骨标准化建设亟待开展等诸多问题。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保护我市蒙医整骨的传承与发展,弘扬蒙医药优秀传统文化,促进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市情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条例的制定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我市蒙医整骨保护传承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助力健康通辽、法制通辽建设。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9年初,市卫健委组建了专项工作组,着手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2019年5月,通辽市人大组织到科左后旗、库伦旗、民大附属医院、通辽市蒙医医院进行蒙医整骨发展情况调研,拜访了国医大师、蒙医整骨专家包金山。通过听取汇报、集中座谈、实地察看等形式,较为系统地了解了我市蒙医整骨保护和传承情况、存在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意见和建议。2019年6月,完成《条例(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2019年11月,市卫健委就《条例(草案)》向各旗县市区、各医疗机构、卫生系统相关专家征求意见,并赴通辽市蒙医医院、科左后旗、库伦旗现场征求意见,之后,市卫健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完善。2020年5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条例(草案)》工作调度会,听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修改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完善。5月27日,市卫健委就《条例(草案)》向系统内部、有关单位、专家再次征求意见,并在通辽市政府网站、通辽日报发布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各界积极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先后征求意见65条,采纳40条。6月11日市卫健委召开党组会,对《条例(草案)》进行逐条分析研究,作了第四次修改。6月20日,市政府组织召开《条例(草案)》专题研究会,邀请各相关部门、医疗机构、蒙医整骨专家参加,根据会上各参会单位代表、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18条,主要是为了建立健全蒙医药管理体系,提高全社会对蒙医药传承保护的意识,保护我市蒙医整骨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蒙医药优秀传统文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蒙医药医疗服务。

一是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管辖范围、蒙医整骨传承保护范围。保护传承对象主要包括具有医学、药剂学、历史、文化价值的蒙医整骨诊疗技术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二是明确了市、相关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广电等主管部门的职责。市、相关旗县级人民政府要将蒙医整骨保护传承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产业资金,落实蒙医整骨保护传承保障经费;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蒙医整骨专科医院;依法维护蒙医整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蒙医整骨保护传承主要工作;宣传、实施蒙医整骨法规和政策,普及推广蒙医整骨诊疗技术;制定蒙医整骨保护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定期进行蒙医整骨诊疗技术人员摸底调查,建立蒙医整骨诊疗技术人员信息库;支持有条件的综合医院、蒙中医院、苏木乡镇卫生院设立蒙医整骨科或者开展蒙医整骨诊疗;制定蒙医整骨诊疗技术规范;会同医疗保障等部门积极向上争取将相关蒙医整骨诊疗项目、药品、耗材等纳入医疗保险目录;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合理的、分档次的蒙医整骨医疗收费标准并定期予以修订;定期开展蒙医整骨诊疗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建立蒙医整骨研究基地,推动蒙医整骨保护传承理论研究。文化旅游广电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蒙医整骨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建立蒙医整骨资料档案;将符合条件的蒙医整骨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蒙医整骨代表性传承人;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收徒传艺活动,建立蒙医整骨代表性传承人储备名单;组织开展蒙医整骨经典传统项目抢救、蒙医整骨名家从艺生涯口述历史和蒙医整骨存续状况资料的挖掘、收集和整理;鼓励支持蒙医整骨研究基地、蒙医整骨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合作开展学术交流和理论研究。

三是规定了蒙医整骨的保护传承方式、宣传普及方式。市、相关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通过培养、培训、引进等多种方式,加强蒙医整骨保护传承工作队伍的建设,市、相关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普及、宣传、推广蒙医整骨诊疗技术。市和相关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学校因地制宜开展蒙医整骨普及教育活动。

四是规定了蒙医整骨保护传承保障经费的主要使用范围。蒙医整骨资源调查、相关档案、资料、文献、实物的征集、抢救和保护;挖掘整理、修改提升传统蒙医整骨代表性项目、疗法;培养和引进蒙医整骨人才;蒙医整骨研究、宣传、教育;建设和维护蒙医整骨诊疗、展示的场所、设施;举办蒙医整骨重大活动和开展蒙医整骨国际、地区交流;奖励在蒙医整骨保护传承、理论研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是规定了蒙医整骨传承保护工作中的鼓励政策、禁止行为和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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